Article 33
In force主任会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