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