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