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省级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