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