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