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