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