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