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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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