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