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接收或者使用主体负责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