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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接收或者使用主体负责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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