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接收主体,制定移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各接收主体应当按照移交标准接收,不得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