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接收主体,制定移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各接收主体应当按照移交标准接收,不得提高或者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