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既有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改造,可以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改造为文化活动中心(站)、文化长廊、博物馆、美术馆、剧院等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