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既有居住区可以采取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居住区规模,划定既有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范围。鼓励相邻小区以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共建共享各类配套设施、公共活动空间。既有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改造,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防涝等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晾晒等急需设施进行优先改造。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