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规划条件中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