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规划条件中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