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