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