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

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