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规定。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在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在公共建筑内的,支持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者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鼓励设置在首层。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