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规定。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在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在公共建筑内的,支持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者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鼓励设置在首层。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