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