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