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