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