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四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