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