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