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大跨度桥梁、中长隧道,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工矿企业大型建设项目,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市政工程及配套的供电建筑,大中城市火车站、民用航空机场;
(五)省和设区的市的应急指挥中心;
(六)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