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