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第十九条有效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