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第十八条有效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