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