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降低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标准和质量。

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可以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