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道路、排水、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坑塘、河湖、湿地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