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