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二)禁闭、限制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三)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四)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