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