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有效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