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

(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