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