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导考核,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组织统一督导、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