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无异议,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