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