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