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纳入市本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