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通过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