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