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下列服务:(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三)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