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国驻粤领事馆的联系,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宣传推介,加强对本市龙舟、莞香、粤剧、麒麟、醒狮等优秀传统文化和“近代史开篇地”“国际制造名城”“潮流东莞”“篮球城市”等城市文化名片的宣传,提升东莞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