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优化申报容缺机制和主动披露容缺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降低通关成本。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