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居住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新增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登高消防操作场地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