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居住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新增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登高消防操作场地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