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建设,并依托信息化手段集中管理相关停车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引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经调试合格后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