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